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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刘兵发律师、符诗斌实习律师:“招转培”经营模式法律实务分析 —以张某涉嫌诈骗罪为例
发布日期:2023-05-25 来源:互联网

PART 01「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培训机构负责人,2023年2月,部分学员以被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公司以承诺“包就业、高薪”为由,推荐求职者参加有偿培训,通过一次性现金交付或贷款平台贷款缴纳培训费的方式骗取学员培训费用,后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黄敬刑事辩护团队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立刻启动案件办理工作,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查阅大量的“招转培”司法判例和法律法规检索,多次同家属沟通、了解公司业务经营模式,并实地了解情况,对张某所在公司经营模式、培训资质、培训内容,招聘信息发布、培训内容、培训过程、贷款平台资质、贷款过程、推荐就业环节、学员反馈等细节深入了解涉案情况,认为该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学员培训费用的目的,没有虚构或隐瞒事实,不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不予批捕的可能性较大。2023年3月24日,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对张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PART 02「案件评析」

一、虚假的“招转培”经营模式是典型的诈骗行为

虚假“招转培”,即招聘转培训的简称,是指有关公司工作人员以公司名义在各大招聘网站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用“承诺无中介费等”“无需工作经验、高薪酬、高福利”“不会的话有老员工带”等理由诱骗求职者前往参加招聘面试。后由公司面试人员按照一定话术,在明知公司没有实际岗位,也没有能力按照招聘承诺安排就业岗位的情况下,以应聘者无工作经验,需参加培训及参加培训后安排高薪工作、或培训结束后即在其推荐的合作公司就业为由,诱骗被害人以现金或贷款缴纳培训费。上述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人数众多,数额巨大,已涉嫌构成诈骗罪。

这一诈骗套路针对的多是年纪轻、资历浅、没有社会工作经验的应届毕业生甚至在校生。因招聘公司以骗取培训费为目的,伪造“招工”假象,诱骗被害人处分财物,故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招转培”经营模式中,若有开展真实的培训,有推荐真实就业,过程中有告知相应风险,即便是存在部分学员没有成功推荐就业,达不到100%的就业率,也不构成诈骗罪,但构成民事上的欺诈行为可能性较大

就本案而言,犯罪嫌疑人张某经营的培训机构存在有真实的招生信息,没有通过 “空壳公司”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吸引求职者的情形。求职者报名参加培训机构的课程后,培训机构向学员提供真实有效的培训服务,并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有明确如短期内学员不满意培训机构的教学课程,可自由退出,培训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

学员通过培训机构初期的测评后,双方之间签订真实有效的培训合同,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学员可一次性支付学费或通过与培训机构有合作的正规贷款平台提供贷款缴纳培训费(培训机构作为担保人向贷款平台担保学员贷款培训)。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用符合市场行情,除培训费外,无其他任何费用。

培训过程中,由有资质的培训老师为学员进行授课,有相应的培训课件,针对性的指导学员学习知识,提升学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训期满后,培训机构负责帮忙推荐、安排学员就业,履行培训合同义务,确保学员接受培训后顺利就业。2022年,受疫情影响,部分学员未成功推荐就业,但即便存在这种情形,也不构成诈骗,笔者认为从民事角度进行评价较为合适。

PART 03 「律师意见」

虚假的“招转培”套路中,招聘者往往处于强势的地位,扮演着引导者的角色,具有较强的“意向性能力”,即读懂他人意图的能力。招聘者会用“更好的职业前景”“建议选择培训”“岗前培训能帮你快速上手”等话术,让求职者感觉应聘者所有的出发点和解决方案都是从帮助他的角度考虑,并且照做后会有很高的收益,逐渐地让求职者卸下防备。通过引导,让求职者陷入现在的培训费与未来的高工资待遇及机会相对比的心理博弈中,逐渐失去理智,仿佛进入浅催眠的状态,最终掉入了这场心理陷阱。

培训机构采取“招转培”的经营模式由来已久,涉案培训机构有正规的师资队伍,有完备的教学计划,培训过程正规,有阶段性考试与评价制度,学习完成后大部分学员通过推荐已经实现就业,有完备的售后服务,培训费用符合市场行情,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行为,故不构成诈骗罪。

PART 04「律师意见」

一、就求职者而言:在投递简历时,一定要注意了解应聘公司的真实情况和自身的实际情况,一旦发现求职公司实际为培训公司时,应重点考察培训机构的经营状态、培训老师资质、培训内容、历史就业情况、行业前景等信息,不要盲目偏听偏信。如果碰到需要支付培训费、承诺100%包就业、高薪的,需提高警惕,一旦发现上当被骗,应及时报警。

二、就培训机构而言:在开展类似培训业务时,特别是以“招转培”这种模式开展业务时,一定要注意必须要具备真实的培训内容、明确告知风险,签署书面合同文件,在收取学员培训费用时,慎用第三方贷款平台,确需引入第三方贷款平台合作的,必须确保该平台资质合法合规,及时告知求职者相关风险,了解清楚求职者的经济能力及家庭情况,避免求职者因无法偿还贷款进而将风险转嫁培训机构,在推荐就业环节,推荐的公司要真实存在、真实经营,不可以虚构一些企业、提前设置一些空壳公司等形式制造求职者已经就业的虚假情况。总之,要确保各个环节真实有效,对求职者要告知风险,形成书面文件,避免一旦出现有求职者举报、投诉时,能够及时、有效的化解风险。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律师简介】

刘兵发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盈科深圳刑事法律事务中心刑事合规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盈科黄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创始合伙人。刘兵发律师执业九年,专业从事刑民交叉法律事务、刑事辩护、企业合规风险防控法律服务。执业以来,经办案件多起获得不予批捕、不予起诉、缓刑等有效辩护,熟悉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式,对企业日常经营中常见的合同纠纷、员工关系处理、知识产权、公司结构治理、投资等较为熟悉,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符诗斌实习律师,现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盈科·黄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核心成员。

黄敬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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