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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凡律师:刑事律师应积极推动刑事辩护实质化
发布日期:2022-06-16 来源:互联网

      曾经有一个网友向笔者提问,“为什么有的律师在明知官司不能赢的情况下,还要接下杀人犯、抢劫犯的案子,为他们辩护”,言外之意是律师接这种案件是为了钱。这即是的“赢”的思维。

      我是这么回答他的:“刑事案件不存在输赢,刑事辩护律师代表当事人与国家公权力博弈,即使获得无罪判决,也不能说打赢了国家或维护了正义。律师只是一项职业,其设置的目的是防止公权力超越法律范围或被滥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如果一定要给这个职业设置一个目标,就是打明,让犯罪事实更接近于真相。律师队伍良莠不齐,也有老鼠屎,但颠倒黑白,长袖善舞绝非律师本色,声张正义,勇抗强权也非律师初衷。作为一份工作,律师以提供法律服务获取生存资源,同千万劳动者一样,没什么对错,也不需要贴上道德标签。恶贯满盈者亦有其为人的权利,其罪必死者,亦有需坚持的程序正义。人对人的审判难免掺杂各种法律以外的东西,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帮助当事人争取法律的本意。若不能理解律师制度设立的初衷,则无法理解刑事辩护的意义!若未曾失去过自由,也不能理解刑事辩护律师的价值。不理解,只因你未曾经历。”以上说法不一定对,但我想表达的是一种理念,刑事辩护的理念——明。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在《刑事辩护的理念》一书中提出“从实质上看,被告方要达到推翻或者削弱检控方指控的目标,就必须说服作为裁判者的法庭接受其诉讼主张,从而对法庭的裁判结论施加自己积极的影响。因此,刑事辩护成功的标志并不仅仅在于将检控方的指控加以驳倒,而更重要的在于说服裁判者,使其在裁判结论中接受或者容纳本方的辩护。”

      陈瑞华教授还建议,“我们的辩护要想获得客户的信任,要想走向专业化和高端化,怎么办?一定要做到刑事辩护过程的留痕化、有型化。我们过去的辩护不怎么擅长留下痕迹。未来,刑事案件办案过程的留痕化、有形化,这是走向高端化、专业化的必要路径。第一,留痕化、有形化可以成为培训年轻律师的活教材。青年律师看了老律师的辩护卷就知道其介入之后做了哪些工作,留下了哪些痕迹,带来了哪些变化,起到了何种辩护效果;第二,我们的工作做的很专业,可惜不能够留下痕迹,不能够记录下来。辩护律师要让客户喜欢你,你让客户感觉你高端化专业化程度的最好方法,不妨就把你脑中的思维过程变成书面文字,成有形化的记录,这是我们刑辩律师普遍欠缺的。”

      笔者十分赞同上述观点,这也是实质化刑事辩护理念由来。笔者认为,刑事辩护的根本目的是不是为了探求事实真相,也不是为了战胜对方,而是为了帮助办案人员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说服办案人员接受对当事人有利的意见或看法。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我们需要将事实和证据研究得更透彻些,将法律和法理解释得更清楚些,将定性和量刑推敲得更准确些,故而实质化刑事辩护的工作理念就是“穷尽每一项合法权利,寻遍每一丝有利细节,用好每一条法律规定,守护好法律人的职业良知,不欺瞒、不敷衍,然后坦然面对、问心无愧”。


       那么,如何理解实质化刑事辩护工作理念的内涵呢?其实《律师法》对于律师的角色定位还是比较清晰的,主要是“三个维护”,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穷尽每一项合法权利,寻遍每一丝有利细节”,这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需要,我们一般称之为“精细化辩护”;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我们需要“用好每一条法律规定”,这是刑事辩护律师所有工作中的核心。而这其中最难平衡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刑事辩护律师给“坏人”辩护,本身就是破坏社会公平正义!

      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说,亦同样难以理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二者是否存在矛盾?如果基于“赢”的理念,我们势必要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这就会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执业责任相冲突。比如,当事人行为是清楚的,但司法机关存在严重的程序错误,按照法律是不能定罪,刑事辩护律师是否需要据理力争?如果明知有罪而相争,是否有违公平和正义?如果不争,是否又违背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责任?

      上述争议涉及职业伦理的问题,法律人可能比较容易理解,但你无法向大多数没有法律理论基础的社会人解释清楚,所以我们需要以另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告诉社会大众。

      中国刑事辩护律师背负着更多的社会责任,因此也时刻面临着职业伦理与普世价值的冲突,用一个形象的比喻:中国刑事辩护律师,没有一副铁肩,却要独自扛起三面大旗,迎风起舞。它有多难,就好比一个戴着脚镣、满身伤痕的奴隶和一个装备精良的战士搏斗,看台上坐满了希望你输的观众,你所求的只剩下保命或少受一些伤害。

      笔者认为,就刑事辩护律师而言,只要做到“守护好法律人的职业良知,不欺瞒、不敷衍”,即是“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正义”,因为律师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只要我们做好本职工作,尽到一个律师应尽的职责,“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是在实践“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正确道路上。


      目前,刑事辩护律师的江湖,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流派:一是和谐派,就是做样子辩护,不取证、不充分辩护,对司法机关的工作完全信任,相信“你没罪公安机关不会抓你”的铁律,当事人能认罪坚决认罪认罚,不认罪的创造条件也要认罪认罚;二是死磕派,坚信“无程序不正义”、“疑罪从无”,善于利用冲击司法机关的程序错误,进而展示案件的实体错误;三是勾兑派,坚信“关系第一”,精于利用潜规则“捞人”,深受客户喜爱;四是技术派,就是主要从技术角度去辩护,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借助技术手段充分展示证据和说理,以说服司法机关接受律师辩护观点。

      就《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义而言,个人认为,技术派是与我国法律对律师的身份定位最接近的一个流派。

      我国《律师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以上法律从根本上确定了中国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服务者”身份,且没有赋予律师“对抗”或“监督”的职能。实际上,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下,正义是天然属于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有可能犯错,但司法机关不会失去正义),刑事辩护律师只能被动恳求正义,而无权与公权力对抗。那些受西方法治思维影响,企图以对抗的方式,冲击司法机关程序错误,继而追求无罪判决结果的刑事辩护律师,常被冠以“死磕派”之名。从某种角度讲,“死磕派”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困境正是上述制度性冲突的集中体现。


      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通过,确定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刑事辩护制度。可以说,中国刑事辩护制度是 伴随着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逐步发展起来的,因此其具有鲜明的时代烙印。

      鉴于我们实践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不具有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政治基础,因此,我们的刑事辩护制度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体制下的刑事辩护具有本质区别,以 “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 西式刑辩思维作为中国刑事辩护的指导理念,从根本上是错误的,实践中也必然会遭受困境。

      实际上,我们的刑事辩护制度不是不重视程序正义,相反,我们通过不断建立、完善各种法律制度来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自执业以来,笔者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能清晰地感受到刑事辩护制度的进步和完善,“刑事全覆盖”、“非法证据排除”、“认罪认罚从宽”等庭审实质化制度的确立或完善无一不是对中国特色的刑事辩护制度的注脚,同时也在不断影响着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方式。目前的刑事案件司法环境确实还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正如陈瑞华老师所说的,“任何一项诉讼权利,只有经过激活,才能转化为现实利益”。笔者认为,形势越是不能使人满意,刑事辩护律师越是要有所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要善于使用庭审实质化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不断充实刑事辩护的内涵,从根本上扭转社会大众对于刑事辩护律师的误解和偏见。

      其实,刑事辩护律师与外科医生是具有共通性的,他们都是各自行业的承重者,都是刀尖上的舞者,都承载着一个人及其家庭的全部期望。外科医生救治危重病人,不应该考虑他的性别、出身、地位、品性、财富等,刑事辩护律师同样不应该考虑,这就是职业伦理。外科医生和刑事辩护律师的区别是医生医治人的身体,律师拯救人的灵魂。其实,每一次刑事辩护,都是对失足者的灵魂和人性的拯救,是让当事人清楚一个人的行为底线。如果刑事设立的目的只是为了惩罚,又何必建立刑事辩护制度。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不应当局限于配合司法机关演出一台样板戏,而应该有更加远大的 志向——救赎。

      救赎的意义在于,刑事辩护律师要让当事人及家属知道当事人为何有罪,为何是此罪而非彼罪,为何要量刑那么久,而不能一味的将当事人被判有罪归结于司法不公。任何有损司法权威的行为,势必都需要律师承担一份因果。救赎的意义还在于每个人可以因个案而明晰自己的行为底线,懂得何事可为,何事不可为,让当事人懂得自由的可贵、家人的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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