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与启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令刑事辩护律师爱恨交加的制度。一方面,其大幅减轻了刑辩律师的工作量,一般在当事人认罪认罚并确定量刑后就没有律师什么事儿了;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出于畏惧或贪恋认罪认罚从宽幅度等原因,违心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致使刑辩律师不能充分行使辩护权,沦为“工具人”。
本案破解了上述局面,它启示我们:即使当事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刑辩律师仍然可以有所作为。当事人认罪认罚的守法态度与刑辩律师据理力争的工作态度并不冲突,刑辩律师认为当事人无罪的,绝不轻易因其认罪认罚而放弃战斗。坚持到底,认罪认罚案件仍可争取到无罪的处理结果。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犯罪嫌疑人P某(26岁)与已婚的被害人L某(39岁)确立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双方多次分手又复合。2021年1月,L某提出分手,P某以自残、自杀相威胁。2021年3月27日,P某找到L某,随后二人一同前往P某的住所开始同居,期间多次发生性关系。2021年4月15日,公安机关接L某丈夫报警,在P某处所解救L某,并当场抓获P某。
在侦查阶段,L某指认P某非法拘禁、强奸,办案机关以P某可能存在精神疾病为由申请了精神病鉴定。经鉴定,鉴定机构确认P某案发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黄敬律师刑辩团队接受P某家属委托,由易凡律师担任P某辩护人展开辩护工作。在侦查终结后,办案机关以非法拘禁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存在漏罪,未查明强奸的事实,于是退回补充侦查。退侦重报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围绕行为定性的主客观方面、被害人过错问题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并递交了书面法律意见。经与检察官及当事人充分协商,当事人在去掉强奸罪指控的前提下,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P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辩护人仍未放弃辩护,就案件事实及证据所存在的问题继续与检察官保持密切沟通,指引家属积极搜集有利证据,并向检察官递交《调查取证申请书》,提示证据线索,最终协助办案机关调取到P某与L某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及备忘录,成功证明几点事实:L某对P某进行情感控制,导致后者精神异常而作出自伤的过激举动;L某主动与P某同居,其丈夫也知情,同居期间其亦有机会外出或离开,只因害怕P某有过激举动而不敢离开。
经过多次沟通,辩护人主动要求检察官将案件报请检委会评议,并恳请检察官出具酌定不起诉建议。最终,检察机关评议后认为指控P某强奸及非法拘禁的事实均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P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团队高岸芷律师随后跟进本案国家赔偿申请,成功帮助P某取得被错误羁押期间的人身赔偿、精神赔偿款项二十多万元。
二、辩护思路
(一)行为定性:P某强奸、非法拘禁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客观方面:P某无强奸、非法拘禁行为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非法拘禁罪则是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案中:
(1)现场未提取到人精液及有效STR分型,鉴定机构在L某体内未检出上述内容,无直接、客观证据证明强制性行为存在;
(2)没有直接证据证明L某所称受到人身威胁的文字信息存在;
(3)有证据证明L某自愿跟随P某到其住处同居,其丈夫知情。同居期间L某享有充分的人身自由,但其没有离开。
2.主观方面:P某无强奸、非法拘禁故意
强奸故意指的是奸淫妇女为目的,故意实施强制性行为;非法拘禁故意是指基于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本案中,有证据证明:
(1)P某虽曾实施自伤等行为,但其举动均在表达与L某复合的情感诉求,而不是强令发生性关系、同居的非法意图;
(2)L某可以自由活动,P某与L某相处表现同普通情侣,难以推断P某对其有强奸、非法拘禁故意。
(二)被害人过错:L某对刺激P某作出极端举动存在过错
本案中,P某与L某年龄悬殊,在确认关系之初,L某对P某隐瞒已婚身份;在身份暴露之后,L某向P某承诺离婚却最终与P某分手。在这段关系中,L某一直欺骗P某并对其情感控制,直接导致P某精神异常。
三、办案总结
(一)与控方良性互动,共同查明案件事实
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公诉人与辩护人不应是针锋相对的敌人,而应当是惺惺相惜的对手。二者虽分工不同、立场迥异,但法律的公正就是在二者唇枪舌剑间得到彰显。辩护人与检察机关的良性互动,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接受P某家属委托后,辩护人全程与检察官保持紧密联系:在退侦重报审查起诉期间,围绕行为定性、被害人过错问题与检察官沟通协商,成功去掉强奸罪指控;P某认罪认罚后,辩护人仍然坚持认为其无罪,保持与检察官密切交流,提供线索申请调查取证,在做好自身工作的同时也协助检察官查清了本案多处关键细节;辩护人通过与检察官多番沟通,二者协力为本案争取到了检委会评议的机会,让P某得到了无罪不诉的处理结果。本案充分印证,控辩双方畅通交流、相互理解、尽职工作的良性互动,可以实现诉讼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彰显司法的公平正义。
(二)把握好审查起诉窗口期,决胜于庭前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即使当事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律师依然可以有所作为,而且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前辩护人的工作质量直接影响辩护效果。如果不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审判阶段想要无罪判决就“难于上青天”。因此,辩护律师无论如何都要把握好这个窗口期,清楚自己仍然可以努力一把,绝不因当事人认罪认罚就“摆烂”。
工作态度决定了工作质量。辩护人应当秉持“证据为王”的辩护理念开展工作,只要证据显示当事人无罪、罪轻、轻罪,就为其据理力争。这需要依靠全面扎实的阅卷工作,努力挖掘事实认定和证据存在的问题,总结有利疑点;也需要辩护人积极发挥自身角色作用,在能力范围内展开调查取证,一旦发现新的证据线索,及时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并向其提供该线索,协助办案机关逐步查清案件事实。
窗口期内,只要能够充分把握案件材料、通过会见交流情况、积极调查取证,锁定要点并确定辩护方案,就能争取通过条理清晰、论证得当的辩护意见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在庭前为当事人争取合理范围的最大利益,就最大可能实现辩护的最佳效果。
【律师简介】
易凡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盈科深圳刑事法律事务中心秘书长、盈科黄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执业十年以上,办理刑事案件近百起,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刑事辩护经验,尤其擅长办理诈骗类犯罪、经济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金融证券犯罪等案件。
彭祝孺实习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刑法学硕士,盈科·黄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核心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