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一案,由市级公安机关移送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机关部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案件定性错误的辩护观点,将案件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并将案件移交给区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一审阶段,辩护人再次提出案件定性错误的罪轻辩护意见,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